理论派

终焉回廊 第 10 章 伦理病 下

在本系列文章中,我也谈到过文明的概念,但是这显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当说到一个学科的定义时,往往会听到教师说——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于是对于我们常听的文明,自然也有这种感慨,但是我们今天必须要简要一些,谈谈文明的死刑政治伦理问题。从实质上看人类对于人自身的文明认知并不完全,所以我们现在很多人都会对文明感到迷茫,虽然大家都说的是文明,但是从文明角度看,到底何以文明,何以不文明等等都无法做出明确分辨。

在死刑系列文章中,我们之所以要说到政治文明,是因为政治本身是一种文明是否得以文明的重要表现——简单说,就是政治在规训大众,服从于一种统治的规则,因此大众要表现出何种形态,完全要取决于政治的表现——假设一个政治的规训是规范、合理的,那么其社会大众也必然是讲原则、守规矩的。比如当你说一个人服从性是否高的时候,你其实在问——这个人对于政治(或所谓集体的)文明的认可是否不达标——而其本质是,到底政治文明是否能让一个人满意。因此,死刑的多少确实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程度,当然这并不代表死刑本身是错误的,而是说,政治文明的高度与死刑的执行量的比例有巨大关系——当然如果是基于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这个数量也会有一些变化。

正因为能做到这些,刑罚的运用往往只是作为摆设,反之则不然也,即如果一个国家不显示出其文明,则这个国家必然是大量运用严刑峻法的——很多人可能真的认可,治乱世要用严刑峻法,但是治理盛世难道也是如此么,从社会的进步角度看,理论上说越是接近现代化,越是政治、经济、文化开始迈向进步,或者有相对于前人而言的发展,必然在刑罚上越来越文明,其文明性体现在——一切刑罚归于轻。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因为刑罚所在的司法体系的文明,仅仅只是政治的一部分构成,而不是全部,所以你可以说死刑的存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但是不能说完全体现了。根本原因是,刑罚本质上还是一种对于破坏社会规则的所谓恶人的处罚手段,大家所争议的不是是否处罚一个人文明不文明,而是当处罚过于严酷或者看上去不可挽回时,是否过于严苛——当然在之前我们也探讨过一些。

要知道如果以社会动荡因素为死刑的存在辩护,必须要面对一个非解决不可的问题,即无论是多么动荡的社会,哪怕是长期的社会的动荡,你也必须要承认它是有归于和平的一天的,社会动荡往往是一种异常,当其恢复到正常情况时,这种模式就自然无法长久——但这个问题并不完全这样,因为涉及到一个大多数政治家理论家可能都会忽视的问题。

就是,虽然大多数专制独裁政体所实施的统治都是依赖于一种公共信念,比如爱国、意识形态灌输,但是这还是依靠一种天然的属性,即一种对于文化的垄断解释权力,一个拥有长久、独立的文化形态的国家,如果正好碰到一个善于运用手段将自己和这个国家的文化绑定在一起,表现为他自己号称自己是继承了其悠久文化的改革者时,专制与独裁反而可能维持其长期存在。当然这些东西本身都不是坏的东西,即表现为爱国、团结等因素的情绪,或者任何教育民众要求爱国的感情,都不是可以轻易断定为坏的,我们只能说其具有双重性,其负面效果往往伴随着灌输者的目的和角度。

因为你似乎难以否定说纳粹的士兵是不爱国的,但是他们依然是纳粹的士兵。现代人虽然说经常会使用一个所谓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概念去解构现代化,即我们会认为对于传统需要继承,但要批判,可是具体哪些需要批判,却又无法做到百分之百认可,人们可能认为像裹脚这样的事应该取缔,但是像三纲五常这种事,却又未必。这实际上表现了一种惯性的思维模式,从好的方面看,长久的历史给一个文明带来了一种天然的文化底蕴,但另一方面,正因如此,其相对的负面的,顽固的,无法与新时代相适应的东西,也会很多,这造成了大量的人无法接受新的事物,虽然他们在物质上能接受机器生产的任何新事物,但却总会有人表演一种所谓古法制造的戏谑式的生产行为——人们甚至可能无法接受对传统本身的批判。

政治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只能从旧的东西里面找理论和思想,这造成了一种不新不旧的东西,现代政治之所以艰难,就是因为时代的变化,过于快速,任何一个看似流行的思想体系,也许明天就会变成老顽固——死刑给我们的教训就是如此——本质上看,我绝不支持仅仅只是从“从来如此”的角度为死刑的存在辩护,因为我设想到了,意识的不可靠——我们今天说的任何关于为死刑辩护的理由,本质上都是无从验证自身确实真实性的意识形态的坚守,即不管是谁说,谁都无法说服谁,比如有人提出废除了死刑并不会令社会中的犯罪率提高——或者不会大幅提高,以证明死刑之无用,而支持死刑的人也会说死刑具有预防作用,却又无法拿出可验证的数据,或者数据有限,因此双方都只能是采用一种模棱两可的说辞。

死刑其实与一种所谓的传统意识更加贴切——即所谓的孝道。当然我们这里说的是一种基于公共形态的孝道——死刑的线索中始终蕴含着一条孝道的红丝。很多人能想到一条线索,即死刑作为一种刑罚,自然具有一种始于原始社会那种同态复仇思想的报复情绪,只不过死刑的表现是,他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存在替大众实现报仇,以避免社会中出现私人报仇的现实。这个东西在儒家诞生以前,我们不好说,但是在儒家诞生之后,道德伦理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家庭中的根本准则,儒家所建立的道德体系,建构了一个子女必须要百分之百维护父母以及长辈的社会认知——在这情况下,私下报仇,也就天经地义了。

为什么说我们要建构死刑的政治合法性?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导致中国现阶段实施的制度都不是一个永久制度,必然要不断改革,直达到不断抹除影响力,甚至消灭国家的目的,这也意味着,在当前社会,不可能使用人权这个说法去建设性地从受害者角度去保卫人的权利,因为不管怎么说,如果马克思要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制度,就不能将其运用于社会主义,即便是运用了,也得承认是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得不暂时运用之,这意味着必须要找到其他的理由或者理论体系去建构一套在当前社会显得合理的死刑的政治合法性话语——当前我所在做的,就是这个事情。

这个方面我们该怎么办?说到底中国是世界的一员不可能脱离世界去谈世界,所以死刑的政治合法性本身是不需要去解释的,是因为人有质疑,才需要回答,为什么我认为死刑具有在政治上的合法性,这涉及到我们对于人的判断,即人是什么的认识。康德们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从这个角度看,通过惩罚一人而去安慰另一个被他伤害的人,似乎不是很合理,但是政治毕竟具有现实性,政治本身的合法性从何而来?

我们说,要建构一个尊重人权,保障自由,落实民主的政治体系,其根本是对于政治为人的目的而服务,也就是说,政治的合法性是来源于人们对于国家治理的一种认可或者需求,主权者对于国家行驶主权的根本目的,是要满足其最基本的心理预期。大众对于生活的预期,大多是经济发达,权力、义务符合预期,人权当然是其中之一,但是我们可能会在安全问题上更加加重一层,我们会考虑,究竟何种方式能保证大家的安全?——不是因为法律无效,而是很多人可能根本不懂法律,这确实是国家的问题,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保障基本的安全,即人身安全是大众最根本的要求,只要主权者的意图,要求保持、保留死刑,那么死刑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就建构完了。

我们说人权,说的是国家保障人权,这没有什么毛病,但是设想一下,国家保障的是什么人权,比如我们保障生命权,难道就仅仅只是说保证国家不杀你么,并不然也,国家、法律多重义务针对国家的安全保障要求已经要求国家必须要保证你的生命同时不受生活在这个国家内的其他人的威胁,假设国家不能保证你不被同样生活在社会中的他人伤害,那国家只是嘴上说它作为官方权力机关不杀你,有什么用?这不等于说,国家不来杀你,但是不能保证你不被他人杀掉,这不等于是在鼓励一个丛林社会么?所以国家需要惩罚犯罪,我们之前说了,这已经是迟到的正义了,那么问题就简单了,国家确实以刑罚保证了你的生命权么,国家不杀你,也没有杀了你,但是你被杀了,哪怕国家最终惩罚了犯罪,若不是以生命刑的形式,我们该如何说这种保证所谓的人权,是保障成功了呢——难不成因为你死了,所以你的人权就被抹掉了,你死了,你的权利就不该去维护?

其他的权利也是一样,实际上我们所谓的人权是针对两个方面的,如果说国家站在保障人权方面是要做一个卫道者,那么必然要面对两重责任,第一就是国家首先不侵犯人权,第二是国家保障人权不被私人侵犯,即人权本质上是两种话语口径,第一种是个人与国家对立起来的话语,第二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或者与他人之间的对立话语,但是他真能做到么,法律做不到,因为我们说过,法律只能是事前规定何为非法,以及事后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救济,但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你不可能指望法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来保护你,来救你,所以国家在保障第二种情况时往往是失职的。我们假设国家本身是好的,那么国家能保证自己不来侵犯你的人权,但他人做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国家宣布,甚至信誓旦旦直言不讳宣布自己一定会保证人权,它实际上也对所有人有亏欠——既然如此,国家就必须要保证事后在追责,即启动司法程序时,要满足针对受害者的切实、法定的赔付——说实话,在中国,对死刑犯实施死刑,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信任的修补。

这个问题如果要补充到文明角度看,其实带有一定的难度,毕竟保障和尊重人权作为文明的体现固然重要,但却被无限放大,反倒是国家保证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功能被淡化了,导致人们尽可以批评死刑不人道、不讲人权,却忽略了死刑的本质更像是,对于一种更广泛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破戒的价值补偿。也就是说,假设我们真的从更广泛角度认可人是一种目的,就应该认识到集体意识的主权者往往拥有更多,即超越一个人的权力,虽然这个问题很复杂,但这在目前人类的思想情境下,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也就是说,终究还是要归于一个道德难题,我们之所以认为死刑的政治议题是一种伦理问题,就出于此现实。

政治文明的文明性体现在哪里?无非是提供两种东西,一个是安全保障,一个是发展自由。从安全保障中,可以发现国家保障人们的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的安全,也就是治安、刑事、民事安全,而发展自由,则是一个人有权力去做一切不被视为非法的事情。本质上人权的国家级保障,即是说,国家认可你的基本权力,并尽自己的努力,保证你享受到这些权利,那么我们说只要一个国家承诺并且现实中国家机器也没有在无其他不可抗因素下不允许你享受这些权力时,它实际上已经做到了,但我们也说了人们未必如此理解,所以我们需要从伦理的深角度去理解——凭什么国家应该或者必须要做出牺牲,牺牲掉一部分人的权力而保障另一部分的权力。

假设我们从保障人权角度去看,实际上不可能做到,比如说保障每个人的生命,这个问题非常恶心——如果说是一个完美的角度看——不是说保障人权不重要,而是说实际上把这个权力拆分到所有人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发现,做不到。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管理者,你会发现他实际上很难做到针对所有人的实质管理——除非这是一个小团体,当面对类似国家这种大集体时,国家机构的力量往往是有限的,所以需要法律进行约束,这不是说权利是有什么差异和区分的,而是说,要保证某些权利必然是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我们说保障人权,实际上是一个笼统性的说法,因为人权必须具体落到某个具体的人身上时, 保障他才会体现出你的保障,而只是口头说,却无用,但是每个人的差异确实是存在的,那么必要会存在问题——比如说在婚姻中,我们发现,假设要保证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如果其中一方出轨,生了私生子,作为妻子或者丈夫难道有权以自己不同意为由,就叫对方打掉孩子么?不,这是对方的生育权,那么你可能会想到,这里保证了一方的权利而侵害了另一方,生命又何尝不是,假设我们要保证生命权,当然可以立法解决,但如果要那样的话,国家就不应该允许堕胎,否则婴幼儿的生命该怎么算?问题是在现实中往往遇到的是更加复杂的情况,比如列车难题,这里不管是谁,选择什么操作,最终都可能面临一种道德困境和心理压力,可是从后果想,拯救更多人,与拯救一个人而言,道德压力与舆论的压力也必然有一个先后。

我们之前也说,如果你选择了少数,你实际上会收获更多的维护和更少责难,虽然这不能免除——但如果非要作出选择,那么以国家权力消除、抹杀掉某个极端的作恶的人,当然是更划算的,毕竟国家更多考虑的是治理模式而不是做道德圣人——所以如果要从文明角度考虑,我们必须要为死刑做一个辩护——当然,如果国家决意不再实施死刑,这也是国家的一种决策,但是从根本上看,其性质其实没有变化,因为惩罚本质上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死刑剥夺的是生命,一般刑罚剥夺的是更重要的自由。

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事情的多面,而不仅仅只是从话语角度看,因为实质上的内容往往更现实,政治文明的本质是,他是否能建构起一个现代化或者适宜于满足人们自由发展需要的社会,西方社会固然拥有一个文明的表象,但是真的文明么——你看西方社会不也是讲究法治么,保障人权么,可是为什么像爱泼斯坦那种案子里面,最终的参与者可能谁也不知道有谁?这实际上导致了一个可悲的现实,即人权话语在西方社会反而成了口号,嘴上不断说,似乎自己就是了。但如果从实施角度看,是很难的,即虽然人们能提出口号,但是往往无法估计到种种现实矛盾,根本原因是,理论家本身并不是深入现实社会的,比如加缪对于死刑的批判,仅仅是基于其父亲对于死刑的反胃的观感,现在很多废除死刑的电影,基本也选择了微观叙事,从刽子手个人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有人去采访死刑犯,却没有对于受害者的叙事,导致最终形成了无数实际上理论薄弱,无法实证的空洞的废除死刑的理论宣传。

但我们可能会考虑到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是虽然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但随着文明的进步犯罪形式反而复杂化了,犯罪本身并没有减少,反而因为更加隐蔽,甚至有些实际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为法律覆盖不完善,尚不能说构成犯罪。这复杂的境况,实在是值得思虑。本质上这是有利于废除死刑论者的,因为从大的角度看,文明、进步、法律本身的完善,实际上并未起到根本性的遏制犯罪的作用,以至于哪怕从一开始死刑执行至今数千年,人类文明社区中的犯罪依然还存在,不过从这个角度说,似乎要打击一大片了,因为非但死刑没有能遏制犯罪,其他刑罚,比如罚款、自由刑、社区服务等等,依然没有彻底消灭犯罪行为,但凭什么就认为这些刑罚整体的效果不佳,只应该由死刑来背负骂名

我们或许也可以从政治角度去考虑一下——为什么政治方面看,司法并未起到对整个人类文明的规训成功——虽然说刑罚一直在尝试教化大众,但它就是不起作用。道理也很简单,就是政治无法控制大众的思想,一方面我们目前还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大同,只要社会中还存在着贫富和等级差距,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纷争就不可避免,基于利益因素,犯罪有时候能带来的利益要远比风险高,因此不可避免。简言之,就是政治实际上并不完美,从真正的政治角度出发,你会发现,实际上只要是一个具有文明表现的现代政治社会中的管理者,基本上都本着调和矛盾的目的出发,也就是说,从政治角度出发,他更加倾向于调和纠纷,所以实际上当民间发生冲突、矛盾之后,法律反而不会首先被实施——除非这种行为冲击了法律制定者的根本利益。

人类社会从无到有诞生了国家这个制度,但是国家制度只是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不断磨合发展出来的一个尚且还算不错的制度形式,却未必是对应着最完美的制度,因此基于国家之间,国内社会安定需要而促生的政治体系,本质上也必然是无法做到全善的,既然如此,政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断地向现实妥协的戏剧,人类社会发展出了诸多关于权力、意志的理论体系,这些却都是建构在国家体系之上的,假设国家这个性质本质上就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那么我们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不管再怎么发展,似乎也不能做到完美,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去消解已经成型的理论与社会的价值——所以尽管一个理论体系在诞生之初具有无限的荣光,过了几十年不到可能就会衰落——哲学上亦是如此,康德又咋滴,即便是建构了一个我们无法认知的物自体系统,现在不也是要面对后来者的挑战么——因此,制度性的不完美造成了一个现实,就是无论我们再怎么搞理论建设,去强调某些行为的正当性,实际上都无法消除社会问题,根本解决方式,大概也只有共产主义了,当然就目前而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造成不平衡——本质上是因为人的行为模式,很多人其实并不擅长劳动,就像很多人并不擅长于理性思考一样,我们说人是需要劳动的,人是有理性的,但不代表所有人都能劳动,都会运用理性,因此,我们必然能意识到,许多人如果不采用一些特殊方法,恐怕无法在社会中存活下去,那么犯罪活动实际上就不能做到归零——于是,哪怕仅仅只是基于防范,人们似乎也有理由随时保持戒备,人的生命既然也是这样,于法律又如何呢。

问题是,任何司法手段都不可能解决根本性的政治难题,这是社会治理的难题,因此我们很难说从死刑是否具有足够的预防效果去评判死刑是否应该保留,我们之前说了,这些问题实际上不该在司法话题中被讨论,虽然它看上去像是一个司法问题,但我们可能只是从某些侧面把我们看到的片面的认知视为某些行为的核心概念,而导致了产生了错误的或者无意义的结论——本质上无法作为探讨话题的东西,实在是应该被悬置。

因为我们实际上无法产生更多包容。规则反而是我们无法解决问题的重要因素,即规则决定了所有按照规则办事的人都无法根本性解决问题——因为凡是你都要按照规则办,问题就是,所有的问题的产生往往都不是按照规则来的,因为规则毕竟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它是人出于一种规范、公开透明的设想,试图通过合乎某种人类意志的程序来解决问题的行为原则,但是规则规定的都是基于人的认识,所以规则有时候不能覆盖全面,而万事万物出问题,也不会按照人类的意志出问题——因为人类的意志是万物不出问题,所以一旦出问题,就已经是事物违背了人类的意志,而当我们说一切规则也都是人类的意志的时候,我们可能需要意识到,很多问题是照章办事、按规则处理、程序合法无法解决的——我们多次强调的是,规则,包括法律它只是在表面上满足了人们对于公平的追求,却并未解决任何根本性的问题。而既然法律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刑罚自然也不可能解决犯罪率的问题,但是,说到但是必须要说一点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规则、法律应该对某些无法起到明显作用的条文或者处置方法采取一刀切式的割除——正因为他们不是一种解决办法,而是一种规范以及善后措施。

而人类社会的包容,是显然不能面对这些问题的——当规范不再的时候,包容也就不存在,假设规则说,以直报怨,这等于没有任何规则,因为赏罚不明,会导致反向激励,反而催生了更多的怨的诞生,当我们能明确感到法律会对作恶实施惩戒时,我们大概率会对作恶行为感到一些宽容——因为法律必然会出手处置,于是我们自己就不需要过度置气。不过谈到包容,我们总是说要容忍不同意见,这当然是对的,问题就是,这不是一个感性大于理性的选择,哲学家甚至一切人类社会理论、政治理论家,将理性作为人的一个基本特征,却忘了,大多数人其实感性大于理性,即便大众有理性,其程度也是不同的——一个理性的人得出了一个非理性结论,这个人算是理性的人吗?

根本原因是,人的理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受的教育以及文化的素养,比如说一个连小学都没上过的人,其理性思考必然也是有的,只是他的理性思考过程和结论恐怕不会如一个大学教授那样严谨,所以就算看起来是非理性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是一个人出于其自身认知而做出的理性思考,我们的哲学家虽然口不离理性,但是哲学家以高超的认知和头脑所做出的理性判断,能否否决一个普通的平民基于自身经验做出的理性判断?根本原因是,我们的理性并不是一种以固定标准为判断的原理性准则,这个理性是必须要基于我们的认知角度去衡量的,我们也说了,一个大学教授对一个事情的处理,是基于理性无疑,但难道一个高中学历的人,在面对同样的事的时候,他进行的处理难道不是基于他自身的理性么?

那么必然需要一个代表了大众均等认知的平均的理性思考范畴——在这个范畴内,不管是多么高贵的人,或者多么低贱的人,都能接受的东西,就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比如死刑,这个刑罚手段,虽然被人批判,但是在现实中确实是一个平均到不能平均的公约数——实际上,正因为这个死刑被平均化了,反而有人不满,因为不是所有刑罚都是对应死刑的——法律中写出来的内容是可以判处死刑或者不会说必须判处死刑而是说或者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遇到一种声音,甚至认为凡事犯罪都该判死刑,这显然又过当了,但是显然我们需要面对一个问题。

刑罚的不符合民众心理,反而可能引发人们对正义尤其是司法正义的怀疑。我们之前多次谈论正义,其实最根本的不是正义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而是社会中永远会存在官方即政府层面的正义理念与民众所坚持的朴素正义理念——罪刑相当的差异,也就是说,大众认知的正义始终与任何官方理论、哲学家们所谓的正义是有差别的,但其存在部分重叠,比如如果国家法律层面能做到坚持罪刑相当,比如一个杀人犯,最终以死刑为结局,那么民众会认为司法是公正的,正义是实现了的,反过来,如果不是那样,那么每次发生一个不符合大众理性认知的审判,最终会不断使得民众对正义感到失望——那么到头来恐怕只会使得社会道德越来越低——王浩这个案子,最终你哪怕在司法身上看上去是合规了,规则圆满了,但是大众心理落差就是存在对正义缺位的认知,于是人们慢慢就会对正义产生怀疑,从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到认为正义就是幌子,接下去再考虑是否存在正义,最终导致社会混乱。

当然我这里会被人指责说是陷入了一个滑坡谬误,然而不要忽视了一个问题,我们的社会并非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合理的程序,不要忽视了一个问题,尽管滑坡谬误是一个逻辑谬误,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社会中不会发生那种事——尤其是如人们普遍相信滑坡谬误所说的那些事的时候,社会就更有可能倾向于发生滑坡,如果我们用程序来举例,不开玩笑说,就算是一堆满是 bug 的程序,只要它能够跑通——运行起来,这个东西可能就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社会其实就像是屎,屎的价值不是它的外观、形状,而是它能够被你从身体中排泄出来,这才是有价值的,如果屎一直堆积在你的身体里,对你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屎就毫无价值甚至具有了负价值。所以即便我们能说大众所秉持的理念不符合逻辑,那也是站在了某个道德价值高位的判断,而没有从其本身的阶层视角判断,既然理性可以分认知而被做出不同判断,那人们所感受到的正义,亦是如此,这就好比我们做天气预报,夏天能知道今天可能是 40℃,但是气温和体感温度是不同的,如果我们直接摸一杯 40 ℃ 的水,和感受一下40℃ 的天气,肯定是不同的——一杯 40℃ 的水无法煮熟一个鸡蛋,但是一个 40℃ 的天气却能,因为其要经受各种空气、灰尘、地面物质的加热和提升,导致我们实际感受到的温度要高很多。

社会正义也是如此,我们能够感受到的正义,和理论上说的正义,永远是有差距的,大众需要的是不是针对理论正义的实践,而是针对实际正义的实践——因此如果我们认为死刑是合理的,大众必然是以其自身所能感受到的合理性去为死刑辩护,而反之用一些数据说死刑效果不大,或者说一些宗教理论,尝试从哲学视角去分析大众心理,其结果只能是失败。

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其本质是对于大众作为一个集体的意志的遵从,人民需要自由,政府便保障自由,人民需要各种保障,政府就提供对应保障,在这种需求与满足之中,国家政策的合法性便能够成为一个经得起检验的理论状态的建构,在这角度上,国家必须有民众授权,这个授权即包括了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代为,所谓代为,就是代主权者行使对自己的镇压——这看上去很反常理,因为我似乎不会支持他人来打我自己,但是国家不同,因为我们是自由人,自由人的集体必然包括了对他人的防范,即我们对于安全感的满足的需求,所以实际上不是我要求别人来打我,而是我要求别人来帮我打或者防范第三人——同理,既然我可以要求他们,别人也可以要求他们,那么这种司法、执法的局面便成型了,在国家机构,就形成了以司法、执法、行政等机关单位构成的国家级暴力组织体系,死刑自然也因此具有了合法性。

当然,所谓合法性并不是说它在天然意义上是合理的,合法性本质上也是人为赋予的,其衡量标准,是大众对于某个政策、某些政策的认可、总体认可度等等,当然这也是我的看法,本质上说,合法性是一个国家存在、政府存在的根本地基,理论上说,国家、政府这些东西都是不得已而存在的,是因为我们要处理光是凭借少数的集团、个体无法解决的问题,于是需要靠国家强制力,强迫某些人,做或者不做某事,来消除一些善与恶的现实影响,那么我们必然要有一个抉择,因为你的想法虽然能影响到他人,但是毕竟只是你的想法,你不能强迫别人,那必然导致一个问题——如果真的要论民心所向,那么废除死刑永远也不可能再一个百分之九十多的支持死刑的民众的国家去实现,这其实也是一个反推,即我们实际上无法证明在政治角度看,死刑是一种非法的刑罚。

死刑的生命权问题

我们对于死刑的辩护,大多数时候都是功利、实用主义的,从理论上看,如果把目光放到权力、意志、道德、理念等问题本身,可能反而更加便于理解。所以人们会把目标转移到对宪法的解释,比如在中国宪法中,有说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句话其实具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是,作为一般法律的公共的客套话,即法律上的正确的废话,必须要说,相反人们可能会认为国家不尊重和不保障人权,结果是可怕的。第二种,是国家确实作为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是这个权力,并不细化到具体层面——国家尊重和保障的是人作为人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体的所谓的人权。

当然现实中国家不会这么说,而是说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建构起多重保障措施,那么就必然要涉及到一个问题,是所谓的生命权问题——因为生命归根到底是最根本的权利,如果没有生命,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要面对一个根本问题是,既然国家承认自己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为什么国家反倒是有权去决定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不难回答,之所以看上去很难,是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悖论,即当你说要保证大家生命安全时,你又要夺走他人的生命,但这个悖论不代表不合理,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很多逻辑谬误确实看上去是谬误,但是这不代表谬误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很多悖论之所以是悖论,是因为在语言角度、思维角度看,他们是存在着自指性的,但是这并代表他们的存在就是错的

反而我们的社会有可能时时刻刻都需要依靠着这些谬误和悖论才能完整运行,我们可以以生命权为例,没错,在人人平等的角度下,似乎人人的生命都该予以尊重,可是现实中做得到么,我们先从一个外部,即人与动物的角度看,假设我们从人类的角度看,是否应该保护动物的生命?毕竟有些人认为也该保护,那么人的身体健康受得了么,没错,确实人不吃肉也能活下去,但是生活质量肯定没有吃肉来得好,那么在吃肉的时候我们会来考虑动物的生命权么?这里并不是讨论生命权的动物属性,而是说,当我们考虑自身权利时,我们必须要意识到我们的权利在几个集体中必然是互相冲突的,我们当然要保护大众整体的生命权,但是从个人与个人的角度看,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社会,我们要保证生命权那要做的东西可多了,因为任何一个举动都可能威胁到自己甚至他人的生命。

比如说使用添加剂,可能使人减少寿命,建筑不安全使人早死,威胁人的生命权……总之你可能想到的会造成人死亡的举动,都涉及到威胁人的生命,在这角度看,你必然意识到,人与人相处,实际上时时处于生命权的安危斗争之内——那我们也说过,国家保障的权利,一般有两种,一是国家自己保障,一是国家保障他人。

国家不会主动杀害无辜的人,但是国家要杀那些杀害他人的人,本质上是对于生命权的捍卫——根本原理是,国家既然通过宪法规定,国家要保障和尊重人权,那么它就首先不只是保障它自己做到不侵犯人权——我们把国家、政府视为敌人,以防范态度去对待国家,但是你首先必须得承认,你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国家机构和接触到亲朋好友的频率,是不可比的,因此你被自己熟人或者陌生的他人侵害利益的可能性要远高于你被国家侵害,而死刑本质上就是对于后者的一种事后的补偿措施,国家的死刑,针对的不是国家本身不可杀人,而是,当国家在看到你被他人侵害之后去保护你而裁决他人——或者说犯罪者,国家的本质不是大善人,不是什么道德圣人,国家必须要体现出其镇压机器的威力,他的信用才能得以存在,而我们光从生命权角度看,这个问题也很容易理解。

根本原因是,国家它自己作为自己的主体,能控制自己因受国家监督权的影响而不发生它自己侵害你权利的行为(理论上),但是对于你被他人杀害,我们之前说了,它做不到,正因为它做不到,所以它需要对自己实施更严厉的制约,它要求或者被要求必须要在具体的当事人受侵害之后,对行为的实施者实施报复或者惩罚——生命权只不过是其中之一,最根本的是,包括自由、财产都是人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国家在实施这些惩罚措施时,必须要被赋予合法性,否则,国家就无实际权力惩罚任何人——因为惩罚必然涉及到对人权的减损或者说侵害——于是监狱也就没有必要了。

那不是不能想象的,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那样,但是现在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我们在尚处于一个纷乱环境之下的背景中,我们所建构起来的对于国家剥夺个人权利的合法性,其实并不脆弱,生命权之所以被单独拿出来说,主要还是因为这种杀人实际上也是在消灭和抹除一个人的存在性。但是这不是不能接受的,这是因为死刑的处置对象往往是犯下罪大恶极罪刑的犯人,而不是一般人,也就是说死刑,剥夺生命的人,不是一般的无辜者以及犯下轻罪的人。事实上我们应该也能理解,剥夺生命反而可能是一种面向未来的选择——实际上当我们说不能,或者说国家不能剥夺生命的时候,实际上反应的,除了对死刑之外的影响,还有安乐死的影响——我们虽然之前多次谈论这个话题,但是要解决生命权悖论,就必须要说到这个问题:

那些所谓的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凭什么还允许间谍杀人、英国特工甚至还有所谓杀人执照?难道间谍机构不是国家的机构,或者不是为国家而服务的吗,如果是的话,凭什么相信,对生命权的保障,只应该针对死刑,而不包括那些死刑之外的国家行为?安乐死不也如此么,本质上安乐死就是需要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杀人不是么?我实在想象不出来,一个以生命权为由的国家,反倒是在死刑之外的其他方面拼命侵犯大众的生命权,这说得过去。

政治之外的伦理

我们谈论伦理,其根本目的是要寻找一个对人,这个物种而言具有价值的奋斗目标,比如我们会从各个角度为自己辩护,根本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服务,假设我们将其推而广之,可以见到我们其实时刻都面临着伦理的考量——一个具体的现实问题是,在很多司法活动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既然存在事件主体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也会有酌情判处给予部分补偿、人道主义赔偿的情况,这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念的考虑,你想,哪怕你没有错,但是对方也造成了损失,你所给予的补偿,其实是把某个隐形的需要承担责任的人的责任转移到了你身上,由你,或者说当事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利益补贴,实质上是在强制要求人们发扬利他主义,而减少社会总的不幸程度,这当然是符合古典观念的。

但是显然法的存在意义不是这样的,所以像刑事司法这种情况,需要面对的话题往往就很沉重,而不存在什么只是简单给予补偿就可以了——当然,中国刑事司法存在着一种所谓的谅解制度,似乎只要当事人提出可以谅解,犯罪分子的刑罚即可能受到减轻——这可能会变相鼓励犯罪,当然,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在宗教活动中,更常见的是,任何一个宗教教义——哪怕杀气腾腾的伊斯兰教,似乎也会说要善待他人——通常是教友。但法往往有一种令人错愕的拼接感,你会看到法律对人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司法虽然是涉及到刑事,但是影响到判决裁量的,永远是受害者所受伤害的大小,以及其是否愿意原谅。

问题是,我们其实面临着很多困境,比如,你认为自己是正常人么?什么是正常?如果我们要给正常下个定义,你会发现,即便是用统计方法去找到一个大众的平均共同点,然后用这个点去评判每个人,那么你最终也会得到一个回答——没有所谓的标准的正常人——如果这样就意味着要么你不是准正常人,要么你不正常。这个问题很好理解,假设你认为多数人按照某些规范做事,就是正常的,那么你必须要给人们定出一个何种多数、何种少数的问题,比如你说抽烟是正常的、不抽烟也是正常的,那么实际上他们就不该用正常去判断,因为不管是与非都是是,这个问题就很复杂,实际上当我们用正常这个话去说别人时,只有在当时那个语境下才有效——这就是一个语言游戏,当你谈论健康问题时,你会说亚健康不正常,那么自然健康人就是正常人,当你谈论某种性癖问题是,当你说异性恋是正常的,那么你会得出结论说喜欢福瑞的人不正常,其他概念的模式也一样,正因为我们需要通过在特定语境之下才能给一些概念下定义,所以我们实际上无法得到一个统一的,关于认识的结论,伦理问题恰是如此,我们很难说从道德角度如何判断某些行为是非善恶,那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有,不过事情往往不会简单的说,他是模糊的,又是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能清晰,所以概念的模糊性和标准一致性并不完全是分开的,在多数情况下,概念是确实存在明确含义的,它基于一种大众对于道德价值的公共判断,比如杀人不可、盗窃不可等等,这种道德的恶的概念是很清晰的,并不会因为换了一个人,他对于杀人是不是恶而产生另一种理解。

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我们要给国家层面的杀人,转换为一种善——这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假设根据康德所谓的不可动摇的道德律令,即便把国家杀人说成是一种善,也终会得出结论,认为这是一种伪装成善的恶,虽然是一种被认为必要之恶,但也是恶,我们大概不会意识到,这个理论的危险性——它实际上消解了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即等于是说,即便是在社会主义状态下,我们也必须要以国家为敌,至少要是一个假想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的政策可能都难以实施下去。

但是谈到死刑,我们给予了它太多的骂名,这些骂名是因为我们认为死刑要么太少,要么太多,而不合适,说到底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依然存在着不同的思想角度,从科学角度看,死刑是一种不能言说的政治权力的表现,但是这种权力需要借用科学手段——即使用科学原理的注射方式执行,因此我们必然要面对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实际上执行死刑的人士并非医学或者护士从业者,也就是说医生不能参与死刑。

根本原因是医学的伦理规定不允许医生参与死刑执行,否则医生就变成了杀人了,但是必然需要配备医疗专业人员,以进行指导,由死刑执行人员实施专门的执行,所以死刑问题实际上远不止于政治伦理,这个问题和我们说的正常人标准一样,很难,因为即便医生不参与到死刑执行,死刑执行人接受的执行培训,也属于一种医疗培训,本质上死刑的注射和一般的医疗静脉注射活动没有任何差异,唯一的不同是注射的药物不同,医生或者护士打的是药,死刑一般也是,先用肌肉松弛药物,然后注射致死的药物……究其本质看,死刑执行,即注射死刑本质上也是医疗活动——所以不管怎么看死刑都是会涉及到医学伦理的悖论。

杂谈

在我们的精神意识深处,是否必然存在着一种对于生死、善恶的判断标准?我们把伦理放在一个绝对位置,必然造成某些形式上的办事冲突,因为伦理涉及到的面,其实并非是善恶这些外在表象,而是追求人类自身或者说整体幸福的这个目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道德律令实际上是一个虚幻的构造——他其实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个平均的目标。

我们还是以正常人为例,虽然我们大家都宣称自己是正常人,但是真的要把每个人都检验一次,每个人都不正常,要么有人烟酒成瘾,要么有人身体抱恙,要么有人心理变态,要么有人权力上瘾,要么有人不善于处事,要么有人过于活泼,要么有人憋着犯罪,要么有人是道德圣母……总之,不可能找到一个人是正常的,但是我们还是会说大多数人都是正常人,因为大多数人的所谓正常,其标准其实反倒是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即他们和我差不多——包括思维模式、办事方式、社会生活形式——差不多。

在追求幸福的本质上,我们却必然要面对究竟何种形式能带来幸福的增加,有的人就认为死刑存在使人不幸,但有人却认为死刑不存在,却叫人不幸——个人与个人之间对一个事情存在分歧是正常的,但是涉及到生命,幸福,问题往往引起巨大的争议。所谓的死刑伦理,本质上是在思考死刑到底会给社会带来什么东西——假设死刑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痛苦增加,那么无疑,死刑是有罪的,但是死刑如果带来了整个社会的幸福增加,那么无疑,死刑是无辜的,那么我们就纯粹只是在制作一个道德纯粹善的标准。

但是能否认为道德是一种铁定准确的律令而与其他东西无关?实际上不能,这个东西就像无知之幕一样,设计的很美好,但做不到,因为一个人的道德判断准则,完全可能是基于其在自身成长过程中经历的文化、经济、外部思想的影响而不断改变,在此情况下,不同国家的人其对于伦理的要求,对于道德是非、善恶的判断甚至可能完全是对立、矛盾、冲突的,那么必然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全世界统一的基于伦理的废除死刑的观念,如果是的话,那必然是基于一个更大的要求,比如所谓的上帝——但是搬出上帝来的话,这些东西又糊里糊涂的,实在是让人难以信服。

本质上,我们会认为人是第一性的,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我们极端地保护那些保护动物,但是真要说遇到了紧急情况,为了避险,也是允许人杀害保护动物的,人虽然很多时候都想站在超越人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但不要忽视,人的存在是在世界中的存在,人不是在世界之外存在的,而是就在世界之中,所以我们不能脱离人的视角考虑问题——死刑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什么防范、遏制犯罪,而是事后,对于事前行政、司法不力处置的补救,所以惩罚性、严酷性的体现并不是什么杀鸡儆猴,因为大众都不可能参观死刑执行,且现代人道主义死刑执行手段已经都去残忍化了,那么似乎从伦理角度,很难找到一个无可辩驳的理由。

当然不是没有,我们有时候还会遇到很多废除死刑的判断理由,这个问题,我会放到下一章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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