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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焉回廊 第 9 章 傀儡刑罚的本质

一般而言,替代刑,往往是一种废除死刑之前的必要论证,你会发现,很多国家用终身监禁替代掉了死刑,即在废除死刑后,终身监禁成了最高的刑罚,但是往往还有两种意外情况,第一是,虽然终身监禁,但依然被认为太过残忍,而允许大部分人提前申请或者有权申请假释。第二是,很多国家没有无期徒刑,一些国家的最高刑期可能只有 15 到 20 年左右

在中国,终身监禁制度是这些年来被适用于官员腐败的犯罪活动中的,而其他情况下,一般都是死刑缓期执行,相当于无期徒刑——虽然这些罪名听上去很像是要把人关到死,但实际上,只要不是判死刑,基本上都是二三十年到头了,难道不会有人怀疑么,既然有了无期徒刑,为什么还需要终身监禁?就是因为无期徒刑名曰无期徒刑,实际上是不会真的无期,而是相对于一些已经废除了终身监禁制度的国家的最高刑期要高一倍的刑期。

死刑缓期执行,一般情况下是缓期两年,这不是死刑,而是相当于赦免的一种刑罚,即如果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缓期执行时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其他不法行为或则说在服刑期间表现不说良好,就是一般,那也就可以获得减刑,比如无期徒刑,虽然减刑期有限,且次数有限,但是一旦从死缓得到减免,基本就有很大可能在有生之年能回到社会——不管他们是不是能适应社会。

所以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实际上是终身监禁,然而一些国家却又给终身监禁设立了一个假释,也就是说,在服刑到一定期限后,罪犯可以申请假释——这也导致,实际上真正能做到永久关押犯人的刑期只有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或者说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所以我会称所谓的终身监禁本质上也是一种傀儡刑罚——因为其最终效果无法达到死刑那样令人感到痛快——是的,死刑带来一种复仇感,而所有替代刑的本质,无非是给了大家一种活了的机会,但是这种形式,会让人感到不安——根本原因是,无论是哪个监狱,基本上都是讲究基本人权的,也就是说,在监狱里哪怕需要工作、劳动,一般也是遵守相关规定,该吃就吃,该睡就去睡,这种条件,除了自由,也要比很多打工者要好的很多,更不要说那种北欧模式的度假式监狱。

死刑的本质

在人类社会中,对于法的研究是非常要紧的,这是因为这是一种超越道德的能够起到保护以及约束多数人的一种价值存在,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法被定性为一种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有时又适当体现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这表现在除了设置一般宪法、刑法之外,还有一些商业性法案——他们往往体现了部分被统治阶级,比如资产阶级的意志。

法律被描述为一种可以维护正义的东西,根本原因是,往往在刑事案件或者说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律以及其周边机关,比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会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心理安慰——抓获罪犯,但实际上这种正义行为是一种已经迟到的正义。正如我之前在许多文章中提到的,法律它不能提供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实时保护,警察和医生等相关人员抵达犯罪现场时,往往是犯罪既遂之后,也就是说对于受害者而言,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因此之后任何的执法,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批捕、审判都是对这种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补偿——这种正义,便是迟到的正义。

现实中我们经常说,正义会迟到但不缺席,这本质上是默认了,正义是允许被迟到的——只要不缺席,至于迟到多久么,就没人追究了。可是正义本身就是迟到的东西,我们之前谈到正义,说到对正义的定义,比如罗尔斯他们认为,像一些基本的人权,是一种正义,比如言论自由,这种正义的体现,倒不如说是一种权利,即某些个人基本权利即是正义,然而我们必然要面对一个问题,如果只是权利便是正义,那么将侵犯权利的人绳之以法,则又是一次正义——那么正义的定义就变得很模糊了,它既可以表示某些权利是正义,又可以说维护这种权利的司法行为也是正义——然而,法本质上一种社会规训工具,他虽然有自身独特的属性,比如能体现某些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时代,就是无产阶级意志,但其最大的作用其实也是一种类似道德训诫。

当我们说法律时,其实我们希望的是在不需要多少法律条文的情况下,能维持一个大的社会平稳运行,也就是说社会越是发展,法律应该是越来越简单的,这也是符合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机器消亡,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都消亡的现实预设的。也就是说,不同国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其本质也是不同的,目的也是不同的,而即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大量法律的不断出现——比如美国大而美法案,这些内容的冗杂,只会使得社会治理过程越来越复杂,因此而失去其实际的社会规训效用。法律的目的既然是要实现一种对社会的规训,就必须要承认,法律是树立一种信念的,即他能够实现预防犯罪——尽管我们更倾向于将其交给学校。

在这里,正义就分成了一般正义与法律正义,对于一般正义,普通人往往也会参与其中,比如积极参与维护自身权利活动,或者助人为乐的活动本身就是在践行一种正义,这是源于一种基于人的自身利他属性的正义,但是法律正义,并不纯粹,因为很多时候,法律并不能让人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难道这能说是正义没有实现么——比如在刑事和民事纠纷中,犯罪者、侵权人到底应该付出怎样的补偿,或者刑期才算是实现了正义,因为法律之中还有一个原则,是必须要考虑到犯罪者的处境,以及犯罪的动机。

我们之前也探讨过,实际上如果说要实现以牙还牙,比如杀人偿命,就必须要实现罪刑相当,但是法律做不到,它要保护未成年人、孕妇和老人,甚至是精神病人、无刑事行为能力者等等,严格来说法律的正义性只有在对正常的普通成年男女才有效,而且法律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某些问题上做不到实事求是,比如针对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就算你们是心甘情愿发生关系,法律也强制认定你是强奸,法律甚至做不到实事求是。

尴尬的是,如果必须要实施杀人偿命的话,对于孕妇、小孩以及老人,就必须要跨过那一道所谓保护的门槛,法律这里就出现了一个词义上的对冲,即法律本身需要保护守法的一般人,也同时要担责保护实施侵害——即不守法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种保护是冲突的,那么正义是否会消解或者正义的正义性会流失?这对于司法层面也是一个问题,比如对于受害者而言,正义到底是一种结果性的预示还是一种过程性的累进,比如到底是把犯罪者抓了就算正义抵达了,还是说,走完一个司法过程,才算,要是涉及到判刑呢,假设一个犯罪分子的刑期可以在 10 年到 15 年之间适当调整——那么到底是判处他底线 10 年正义,还是到顶 15 年正义——哪怕是判处了 15 年,也可能有机会获得减刑,那么是让他服刑满 15 年算正义,还是获得减刑而实际上只服刑了 10 年左右算正义?

这里面都会造成舆论争议,这导致严格来说法律正义没有一个标准,那么在法律正面,正义迟到也就不足为奇。而死刑也就成了一种哪怕叫人感到畅快——感慨所谓正义终于实现的事情,也必然会导致争论的问题。死刑的本质是什么?

我们如果抛开人的因素,观察自然界,你会发现那是一个道德有限,自相残杀遍布的社会,动物界,同类相残屡见不鲜,我们也知道人在遇到需要紧急避险时,往往会被允许杀害甚至是保护动物的,但是人本身是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的,所以即便遇到了洞穴奇案那种情况,法律就不容情了,自然界不存在有人类之外的有大量思想能力的动物,所以他们不会制定道德与法律要求不能自相残杀,而人出于文明的要求,对自己所做出的束缚,要求人们必须要以法律为一种规训手段。从这个角度看,人没有任何外部约束要求他们不能对同类自相残杀,法律只是一种对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训,因此一切关于所谓人不能杀人,而国家亦不可杀人的所谓指责,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人不能杀人并不是一种自然的规律,即并不存在一种超越于人类之外的规则规定人不能杀人。

人不能杀人这个概念,是人类诞生以来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种道德观念,因为人都是相似的,所以尽管文明程度不同,对于不能杀人的道德观念,基本上每个文明都有,但人不能杀人在法律出现以前毕竟只是一种道德约束,所以,即便是文明社会,吃人、祭祀这些活动也是需要杀人的,甚至用活人进行陪葬,也是常有的事,正因为在人类认知之外,完全没有所谓不能杀人的规定,所以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会用法律的形式将不能杀人的规定固定下来,其核心成本不是复仇,而是要求不能杀人——所以,既然规定人不能杀人,国家司法可以把处决人犯作为一种刑罚,又何尝不能——他不是一种价值上对等,而是权力对于道德价值观上的公平的分配。

否则,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就不该出现所谓允许特工处死某些特殊人群,比如间谍的情况发生了。要知道一些国家尽管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依然保留着一些国家权力机关从事间谍活动,这些人如果认为国家应该废除死刑,就不能只是空洞认为,只是废除刑罚上的处决犯人,甚至更应该废除刑罚之外的,间谍活动中的所谓合法杀人——甚至包括狙击劫持人质的罪犯都不应该,就不要说一些国家比如英国还会给特工发放什么杀人执照了。

这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死刑的本质。

如果从马克思主义角度看,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作用就是其中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统治——在社会主义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即由无产阶级以及部份资产阶级对某些资产阶级或者说阶级敌人实施统治的形式,在宪法上我们将统治阶级化为人民,宣称人民拥有一起权力,而立法机构又被认为是由人民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部门,那么死刑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种多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即一种人民的统治意志的终极体现,其背后是权力

我们看过去一些废除死刑的理论家批判死刑,总是认为死刑是一种基于同态复仇的报复,即人们认为要处死某些人是因为这些人杀了人的——但是这并不能解释很多时候即便没有杀人,一个人也会被处以死刑——比如战争时期被杀的敌人,或者形如商人“用羌”那样,被用来祭祀商人祖先的羌人,甚至古代社会随心被统治者杀掉的人。而且如果光是以同态复仇来解释死刑,还不能解释为什么今天还有杀人之外的刑罚也会导致死刑,比如贩毒、间谍等罪行。

从这个角度看,死刑的扩展甚至反而是对一种文明的野蛮背叛,试想,我们今天甚至只对同态复仇的刑罚形式还没有彻底实现,又如何能造成一种直接废除极刑的状况呢?当然,这不能证明文明整体上是野蛮的,而是对于死刑的适用有一些问题,所以现在很多人的诉求其实还不是废除死刑,而是减少死刑涉及到的罪名。

这样看的话,我们必须要知道死刑对应的就不是一种同态复仇,因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刑罚,比如监禁、罚款等基本上被废除掉了同态复仇性质的刑罚,死刑的最终表现是一种依据社会危害性而导致的对应的法律处置,这是合理的,它解释了为什么比起杀人这种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像贩毒这样似乎没有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可能导致死刑——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要远比杀一个人更严重,从集体理论视角,涉及到的是公共安全,这其实体现了一种大的社会现象,就是社会集体的利益,哪怕再小,也要比个体的生命重要——所以你能看到——但是我并不是在倡导一种以个体生命去捍卫集体财产安全的价值观,而是一种以人为主体的集体的健康以及安全的价值,比如我们这里谈到的贩毒行为,他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共健康的威胁,而不是公共财产的损失,如果是后者的话,以死刑和作为毒品犯罪的极刑,就过于严厉了。这里面所体现的是人的至高无上。

现实中我们能看到,其实多数杀人犯罪活动,也必须要根据其所为社会危害性来定夺死刑是否适用,要知道中国虽然只是世界上的一个主权国家,但是世界并不只有中国,且中国也加入了很多国际组织,受制于国际约束,即便是在中国,死刑往往也必须要通过给某些社会后果添加一定的冠词才能被适用,比如罪行极其严重,后果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等等,国际给的约束,就是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必须保证死刑只适用于那些造成极端后果的情况,这也导致了,并非是杀人就能偿命的——这是与很多人的常识有所差异的一种现实。这是因为中国在国际上通常都会宣称自己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既然如此,就必须要对所谓负责做出表率,而这个表率之一,就是对外遵守国际条约,比如联合国宪章。

终身监禁

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因为终身监禁,其实就是实际意义上的无期徒刑,这里必然导致一个严重的理论冲突。在废除死刑的诸多理由之中,认为死刑之所以应该被废除,是因为死刑的异常残酷,但是当人们把目光放到终身监禁上去,可以看到,人们批评它的声音更是不绝于耳,甚至连前任教皇都曾宣称无期徒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那么都是极其残酷的刑罚,甚至终身监禁这种关到死的刑罚要比死刑更残酷,为什么要先把死刑废除,而不是终身监禁?而后,同样是残酷的刑罚,那么废除死刑之后,终身监禁就是下一目标——毕竟世界上已经有数十个国家废除了终身监禁——像丹麦那种,最高也就二十多年。

当终身监禁成为死刑的替代刑时,我们必须要面临一种理论困境,如何能以一种被认为更残酷的刑罚去替代一种次残酷的刑罚?有意思的是,你发现当你是一个没有犯罪的人,你的生活中可能是一个没有人关心死活的看似毫无尊严的人,但是当你犯了罪进了监狱,马上有人就开始关心起你的人权、你的尊严、你的各种权利来了——这是否意味着所谓的人权实际上只针对犯罪分子才有最大的适用?

你甚至能发现,你在社会中梦寐以求的8小时工作制,在监狱中轻轻松松就能实现,这种差异,甚至因为欧洲一些国家的福利属性,使得其对普通人造成的心理不平衡的困境。不过说到终身监禁,人们最关心的是,它真的能做到替代死刑,而且将人关到死么?

首先,要用一种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其实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总不至于在废除死刑之后,国家就只剩下最高把人关个十几二十年的刑罚,那样的话,在现代社会岂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办法做到罪刑相等?——但是目前学术界依然处于争论状态,观点也是针锋相对,要么是认为终身监禁过于严苛,要么就是认为终身监禁太不适合。

从我的观点看,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虽然理论可行,但是毫无价值——本质上大多数监狱承担着监禁之外的改造功能,即通过培训罪犯参与义务的资本劳动,打折所谓改造罪犯的旗号,实际上给自己创造了不少的财源,那么对于这些犯人来说,做一些所谓的简单体力活能有多少教育意义——何况各人的刑期不同,如果要说监狱对犯人进行改造,还需要制定计划,对一个关押5年和一个关押10年的犯人而言,其效果不同,计划不同,自然会引起很大的改造差异。问题是终身监禁,要把人关到死,这个相当于是把人永远和正常社会做一个切割,将其置于一个隔离状态之中,但是把人关一辈子,要不要教化他,却又是一个问题,因为这往往涉及到一个资源浪费的情况,假设一个囚犯一辈子都出不去,那么还有必要教导他一般社会中的适从法则呢?

在这种情况下,说替代死刑理论可行,当然是因为他们同样都是将人彻底与世俗社会进行隔离,使其不再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但是从这个角度看,并不是说就剥夺掉了犯罪分子的行动力,也就是说,即便是在监狱,终身监禁者也可能继续犯罪。

我认为这是可能的,根本原因是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一辈子都被关押在监狱,等于没有了明天,既然没了死刑,而最高刑期又是终身监禁,那么他们随时可以因为对生活的绝望而动手解决几个狱友、狱警啥的,这样哪怕罪行成立,也不会再增加什么实质上的刑期。问题是,如果无期徒刑的受刑者都关在一起,会不会闹出监狱暴动,这都是不可说的,毕竟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发生几率大得多。

当然真正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死刑可以被替代的,或者说都认为死刑是有其他刑罚可以替代的,在体育比赛中,我们能看到一些运动员能递补得到一些奖牌,但是刑罚则不同,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必须要面对的一个质疑是,它够格吗,关键的问题是死刑是一种生命刑,这就意味着死刑其实是一种一次性刑罚,一死百了,也就不会有其他的纠缠,但是终身监禁是一个问题,即除了要给犯人提供一辈子的吃喝拉撒,还要负责其身体健康,如果他没有家人或者亲属不愿意照顾,那么大量医疗资源也可能会浪费,尤其是这笔钱还是财政支出——可能不是全部,但是财政是一个大头,那样的话,就等于是监狱之外的平民大众辛苦劳动缴纳税收,竟然是为了供养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舒坦地过一辈子……如此现实,有多少人能接受?

西方社会有一项支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认为,死刑要比关押一个犯人更浪费,因为西方社会的死刑比中国更加审慎,那就必然造成一个现象,即要经过数道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耗费大量司法中的人力和物力,这可能导致要真正处决一个死刑犯,最终成本可能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所以这才成了一个要求废除死刑的理由,但是这显然只是一种唯成本论,没有考虑到对广大劳动者的剥削。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看看丹麦那个杀了70多人而只被判处21年的凶手的环境,如果不眼瞎,应该能知道这个人在监狱中过得非常好——杂这种情况下,其生活成本,甚至可能还需要由哪些受害者家属提供的是税收进行支出,其背后的逻辑是,你把自己的钱交给杀了你亲戚的犯人让他们生活的更有尊严,你认为这是否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在中国近些年还常有新闻,比如某个犯人在监狱中写出一篇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的论文,并顺利拿到学位的消息——我估计一般正常人可能都想不通。

如果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你是一般人还没那么大的讽刺,可你若是受害者家属,在你承受家人离开自己的悲伤境遇时,你还得在退休之前,劳动、工作交税去供养财政,而财政又要划拨一部份给监狱,那监狱中的犯人,拿着你的税金,不但过的很好,还顺带写了一篇文章批判死刑是多么反动……

说实话,这监狱简直就是一个慈善组织,这让那些生活艰辛的人们怎么想?

当然这还不是关键问题,当我们谈到终身监禁的时候,我们之前也提到有两种形式的终身监禁,第一是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第二是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

所谓不可假释,即一旦判处终身监禁就必须牢底坐穿,没有例外。所谓可假释,就是说在犯人服了一段时期的刑之后,比如十年之后,允许罪犯提出假释申请,只要假释期间不再犯罪,它就能在监狱之外度过余生。关于死刑替代上,其实人们给出了一种用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替代的说法,但是这真的可行么?

假设真的给大家都搞了终身监禁,那么我们必然要面对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那就是人是会死的,会老的,会生病的。一个人关一辈子,他的所有亲朋好友可能都已经不再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一旦生病、得了绝症,比如老年痴呆,这对于监狱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负担,而国家需要承担的财政支出将会越来越多——当然如果是贪官污吏,他把所有财产都拿出来,也许正好可以抵消这种压力,但是设想一下,当有100个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监狱里有50个老人都得了脑梗、老年痴呆,那还需要专门聘请护理人员来照顾他们,这无疑是巨大的开支,所以我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是不可能的,即便你说的是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

毕竟把一个人关到监狱不是任其自生自灭,而是要让其承担起犯罪的责任,因而要对起实施矫正和管理,但是监狱本身不是一个报仇场所,所以要搞起管理来,也不像军营那样能做到十分严格,毕竟各个囚犯的身体素质,精神素质都不同,甚至不同信仰的囚犯还可能要单独提供饮食,我前面就说,一个人在监狱外的自由世界,没有人会主动来关心你的尊严和人权,但是一旦你犯罪被关入监狱,人们就蜂拥而来,这必然造成监狱环境甚至要比很多人在自由世界中的环境还要好上不少,这样监狱简直成了一个养老机构。

但是终究一种没有自由的绝望会使人感到这种刑罚具有残酷性,于是人们就会张嘴谴责,终身监禁太严酷……

杂论

实际上对于死刑来说,终身监禁还不能说是一个最佳的替代刑罚,因为中国虽然也有终身监禁,但是这也是近些年来开始针对一些贪官污吏实施的刑罚,而之前都是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但我们都知道死缓和无期徒刑最终也就是关押个二三十年,这导致很多知名法学专家认为中国社会的死刑太多而生刑,也就是有期徒刑似乎太短了,如果把无期徒刑的最低刑期提高到三十或者四十年,本质上也接近于终身监禁,而可以替代死刑,但我并不这么想,一方面是如我上面所言,关押太久依然免不了终身监禁那种后期的护理,还有一种就是不能忽视一个国际上已经有了所谓废除终身刑的运动。

也就是说,虽然滑坡谬误可能让人以为废除死刑之后,马上就会废除终身监禁这种终身刑,但是现实是确实人们会那样做,我们也说过了,一些国家实际上早就废除了无期刑罚,所以废除终身监禁是一个必然,现在一些人对大众进行死刑替代刑调查,给的一个结论是,如果使用终身监禁不可假释作为替代,很多原本只是支持死刑的人会倾向于转向选择以这种替代刑来取代死刑,但是这些人却不提他们未来可能会废除终身监禁,这个问题如果不考虑,而只是一味地提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会造成一种吃屎赶不上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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